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
| 事项名称 |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| |||||
| 政策依据 | 文件名称 |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| ||||
| 文号 | 国税地字〔1988〕25号 | 签发单位 | 国家税务局 | |||
| 签发日期 | 1988-12-12 | 文件有效期 | 待明确 | |||
| 事项政策条款 | 3.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,应否贴印花?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,凡用于生活居住的,暂免贴印花;用于生产经营的,应按规定贴花。 | |||||
| 政策兑现期限 | 1988年12月12日起 | |||||
| 实施机构 | 南明区税务局 | 监督投诉 | 12345 | |||
| 服务咨询电话 | 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咨询,也可通过电话12366、0851-85557526、0851-85207056咨询。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和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。 | |||||
| 服务对象 | 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 | |||||
| 行使层级 | 县(市、区)级 | |||||
| 兑现形式 |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,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,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。 | |||||
| 兑现条件 |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,凡用于生活居住的,暂免贴印花;用于生产经营的,应按规定贴花。 | |||||
|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(场所)、电子税务局办理,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(http://guizhou.chinatax.gov.cn/)“纳税服务”栏目查询。 | ||||||